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7执1032号
原告上海虞海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上海申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7民初15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虞海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王洪、上海申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虞海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029,600元、违约金(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及诉讼费11,65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贤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谢 铭
书记员 戴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