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古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大古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3财保140号 申请人:***,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申请人:**,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申请人:四川大古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高绪原,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在451100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四川大古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邛崃市宝林中学小桥拆除重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自有的位于邛崃市××镇××路××号××栋××**××层××号的房屋一套【川(2018)邛崃市不动产权第××××号、面积133.18平方米】作为其诉前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四川大古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邛崃市宝林中学小桥拆除重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款4511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 二、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邛崃市××镇××路××号××栋××**××层××号的房屋一套【川(2018)邛崃市不动产权第××××号、面积133.18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77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