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土立方工程队与边爱董、乌勒基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425执保861号
申请人: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土立方工程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5MA0N5BWA03,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祥和2期5号楼1单元401室。
经营者:寇成银,该工程队负责人。
被申请人:边爱董,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项目办事处)。
被申请人:乌勒基,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项目办事处)。
被申请人:刘伟,男,1987年6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孤山嘎查1组。
被申请人:内蒙古华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PXFQE06,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万正尚都11号楼1单元2901室。
法定代表人:师文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114152037T,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子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土立方工程队与边爱董、乌勒基、刘伟、内蒙古华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将被申请人边爱董、乌勒基、刘伟、内蒙古华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边爱董、乌勒基、刘伟、内蒙古华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50000元,冻结期限3年;
二、将代玉玲作为担保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不动产(房权证为克旗房权证经棚镇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敖秀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阿丽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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