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25执5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华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万正尚都15号楼1单元2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PXFQE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4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华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125民初137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270000元,全部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07月0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缴款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4年07月02日开始,共计5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4年08月22日线下到武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4年11月0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23)内0125民初137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拍卖两次、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