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恒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华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4民初4306号 原告:内蒙古恒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广龙苑住宅小区7号楼1单元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 被告:内蒙古华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万正尚都15号楼1单元29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恒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华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恒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恒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恒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计433元,由内蒙古恒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