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腾飞盛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腾飞盛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4民初625号 原告:***,男,1982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工人,现住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山镇河南西南环1号楼3号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内蒙古腾飞盛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金融物流港二期K4号楼1-3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工人,现住喀赤峰市。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腾飞盛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