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帆蓝海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蓝海电气有限公司、山东交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9329号 原告:山东**蓝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中润世纪财富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姗姗,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交通学院,住所地济南市交,住所地济南市交校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市中区二七新村南路****楼**。 原告山东**蓝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交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山东**蓝海电气有限公司诉称,1.被告向原告支付供热系统节能费及维保费108813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资金成本费86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253009.44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10日),并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94813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比例支付违约金;4.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署《山东交通学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以下简称“能源管理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长清校区能源(水电热等)设备、楼宇管理等后勤整体保障设备设施系统进行整体自动化技术升级改造。《能源管理合同》约定“长清校区综合节能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由原告负责前期所需的资金投入。被告通过审计确认造价(应付款),通过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后产生的。节能降费来偿还原告投入的资金。经双方商定,《能源管理合同》确认:1.本项目回收金额为486万元。2.投资回收期:暂定7年(2017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若回款情况良好,提前完成资金回收任务,则回收期结束;若回款情况不理想,回收期限相应延长。3.资金成本:5%。4、维护成本5万元/年。同时,《能源管理合同》约定,如被告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原告支付款项,则应当以合同额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比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上述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及时、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2017年、2018年供热系统节能费及维保费(不含资金成本)。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2019年度、2020年度供热系统节能费及维保费等相关费用,被告仍拒绝向原告支付,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鉴于以上事实及理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双方于2018年6月签订的《山东交通学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17.2约定:“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与本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使用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合同附件中约定管辖法院为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同时济南市长清区也是合同签订地。本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山东交通学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中约定纠纷管辖的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根据该合同约定:“17.1山东交通学院长清校区综合节能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及造价报告(***审字(2018)第0021号、0022号、0023号)作为合同附件;17.2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与本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使用本合同附件的规定。”根据原告提交的《造价咨询报告(***审字(2018)第0021号)》中《2#公共教学楼节能改造试点项目合同》显示,合同签订地址为济南市长清区,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应依法移送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交通学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