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3356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90年08月14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山东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60964224Y。
被告:***,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山东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系山东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
原告***诉被告山东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