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4民初6760号
原告:济南睿祥亨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睿祥亨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都装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济南睿祥亨泰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睿祥亨泰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睿祥亨泰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原告济南睿祥亨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