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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睿祥亨泰经贸有限公司与某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4民初6760号 原告:济南睿祥亨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睿祥亨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都装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济南睿祥亨泰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睿祥亨泰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睿祥亨泰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原告济南睿祥亨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