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青海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322民初339号 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麦什扎村。 负责人:桑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海湖路8号A7号楼1022室。 法定代表人:胡玉堃,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与被告青海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国 永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完么才项 书 记 员 ***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