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2民初537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令哈市。
被告:青海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海湖路8号A7号楼1022室。
法定代表人:胡钰堃,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