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25民初238号
原告:青海卓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河湟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孔某。
被告:青海星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卓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海河湟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青海星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青海卓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卓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国良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建中
书记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