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卓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高科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卓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2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高科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MA752C7U8D,地址: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路15号。
被执行人:青海卓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MA758EJ4XW,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3号1号楼2单元。
申请执行人西宁高科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卓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卓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宁高科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38663元及违约金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29元,共计92559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西宁高科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西宁高科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卓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0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青海卓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青海卓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宁高科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款305000元,剩余案款及执行费于2021年9月30日前还清,若逾期则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西宁高科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卓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钱素霞
审判员 李处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晁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