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广建筑科学研究院与昆明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嵩民初字第00158号
原告***广建筑科学研究院。
地址:昆明市环城东路18号南方大酒店四层02号。
法定代表人***,系科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系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嵩明县嵩阳镇兴旺街兴茂小区7-4号。
法定代表人诸颖遐,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建筑科学研究院与被告昆明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受理后,因被告昆明市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依法裁定中止审理,后于2015年3月4日恢复审理,原告***广建筑科学研究院以被告昆明市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于2017年3月30日前核对账目后同意付款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建筑科学研究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585元,减半收取1292.50元,由原告***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