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江民二初字第27号
原告***广建筑科学研究院。
住所地:昆明市环城东路**号南方大酒店*层**号。
工商注册号:530000000003517。
组织机构代码:71940361-X。
法定代表人***,系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川林大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川县江城镇牛摩村委会下村。
工商注册号:530421100003308。
组织机构代码:6885997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春城路**号新摩尔商务中心*幢****号。
工商注册号:5300001000023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建筑科学研究院与被告江川林大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建筑科学研究院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建筑科学研究院的撤诉行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2元,减半收取10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