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3103执1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金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环城东路**南方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361XP。
法定代表人:杨宝才。
被执行人: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芒市大街中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741450324A。
原告云南金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的(2020)云3103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告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云南金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8960,于2020年8月31日前付清,如未按上述期限付清工程款,则由被告承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1日起尚钱工程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因被执行人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云南金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9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2020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20)云3103执1167号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
3、2020年10月13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0年9月9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及工商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有芒市胞波路32号土地一块,已查封但无法处置。
5、本院立案约谈时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即将采取的措施,现根据已查询的结果和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98960.00元,执行到位标的额为人民币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建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张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