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德宏州芒市傣家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3103执4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金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南方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361XP。
法定代表人:杨宝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德宏州芒市傣家醇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芒市团结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709855532K。
法定代表人:程广清。
申请执行人云南金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宏州芒市傣家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9)云3103民初2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金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1.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50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本案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执行费132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3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传唤未到本院处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
2、2020年3月3日、4月30日、7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19年1月29日,本院向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芒市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在芒市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现被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处置中。
4、2020年3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即将采取的措施,现根据已查询的结果和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处置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10199.66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510199.66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书面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广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