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02执3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云南金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尔焕,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169708231。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蒙怡汀,北京大成(昆明)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昭通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懋均,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056975990T。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楼101号。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06民终11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云南金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昭通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民事判决书确定应给付的欠款人民币399860.00元及相关利息。
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昭通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多次传唤均未到庭,后又多次查找均未找到,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案件办理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昭通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下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査询,未发现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对被执行人昭通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本院向昭阳区房产交易评估管理所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昭通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相关房屋产登记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懋均发出限制消费令。就本案的执行情况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云南金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告知了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云南金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602执3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许 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正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