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昆明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称为昆明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27民初2087号
原告***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前称为***广建筑科学研究院)。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号南方大酒店*层**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称为昆明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兴旺街兴茂小区***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5月,我公司与被告昆明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协商共同签订了《兰茂-世纪名园桩基检测合同》,被告委托我公司对兰茂世纪名园工程进行试桩桩基工程检测,该合同约定了检测的内容、检测的时间、检测的费用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已按检测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工期安排进行了三组单桩工程静载荷试验。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1年6月8日止完成,并已按合同约定提交了检测报告给被告。经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试验最大终止试验荷载均超过13000KN,根据双方签订的桩基检测合同第六条第一项的约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试验荷载13000KN以内,按70000元/组收费,超过13000KN的,每增加10KN,按54元/10KN收费。经试验,终止试验荷载每组为18200KN,据此,被告应支付我公司的款项为294240元,被告仅向我公司支付了180000元,其余114240元尾款迟迟未付,经我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我公司遂于2014年1月20日向贵院起诉,经贵院于2015年4月9日在开远小龙潭监狱审理,***当天对原告的款项写下承诺,承诺于2017年3月30日前付清欠我公司的尾款,我公司撤诉。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未付清尾款。故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由被告支付我公司桩基检测费11424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昆明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桩基检测费,因被告昆明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起诉前已死亡,且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昆明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无其他股东对其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事实,无法查清被告公司的具体负责人,即被告方参与诉讼的主体不明确具体,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5元,退还原告***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