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3执恢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金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楼****1505,组织机构代码10296189X。
法定代表人:聂振勇。
被执行人:中扬**(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楼**1007构代码MA007Q3Q8。
法定代表人:杜金海。
被执行人:武斌,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何兵,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徐燚,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李妍,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013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金文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三十万四千九百一十六元四角三分,后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以(2019)京03执2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13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武斌、何兵、徐燚、李妍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京03执异462号、(2019)京03执异461号、(2019)京03执异464号、(2019)京03执异463号执行裁定书分别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金文广告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武斌、何兵、徐燚、李妍为被执行人的要求。申请人北京世纪金文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京0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追加武斌为(2019)京03执23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京03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追加何兵为(2019)京03执23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京0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追加徐燚为(2019)京03执23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京03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北京世纪金文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武斌、何兵、徐燚、北京世纪金文广告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京民终125号、(2020)京民终350号、(2020)京民终351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京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初344号民事判决,追加李妍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执23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以(2020)京03执恢269号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徐燚银行存款3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李妍银行存款22000元,扣划被执行人武斌银行存款5070.31元,扣划被执行人何兵银行存款20453.48元,其中上缴执行费1047元。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武斌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调查,被执行人中扬**(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斌、何兵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燚、李妍已达成和解。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扬**(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斌、何兵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13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 欣
审判员 张 帆
审判员 翟玉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戴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