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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2民初6108号
原告:北京世纪金文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296189X1)。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2号楼-3至25层101内10层1004室。
法定代表人:聂振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宁,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712492536)。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中兴路676号、百丈东路787、799、809号。
法定代表人:孙杰。
原告北京世纪金文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北京世纪金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浙江平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金文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世纪金文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申斌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顾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