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金文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金文广告有限公司与厦门猩猩力量影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1446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金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街甲2号楼-3至25层101内10层10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猩猩力量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7号3A室西侧之275。 申请人北京世纪金文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厦门猩猩力量影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43344.11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与不足部分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北京世纪金文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厦门猩猩力量影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43344.11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与不足部分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世纪金文广告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邱 堃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