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8694号之一
原告:北京知源启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4号楼1至6层101内6层6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珊珊,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金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街甲2号楼-3层至25层101内十层10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阿拉善右旗额肯呼***。
原告北京知源启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金文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因与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向北京知源启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北京知源启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知源启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