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恢183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远达停车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路446号。
法定代表人:***。
兰州远达停车产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四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兰州远达停车产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221565.35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103执恢1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执行员 常 斌
书记员 李 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