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异115号
申请人:兰州远达停车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千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千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兰州远达停车产业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兰州远达停车产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兰州远达停车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兰州远达停车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兰州远达停车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婷
审判员 阮 宇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