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恢324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44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兰州远达停车产业有限公司(***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远达停车产业有限公司(***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四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并前往执行现场交付车库,后因本院(2008)碑民三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向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其承揽的机械式升降平移车库(附专门机构验收合格报告、工程竣工资料和使用所需手续)无法交付,经执行并约谈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未果,致使本案无法执结。现申请执行人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申请,申请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四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四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常 斌
书记员 李 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