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6财保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5551488696,住址云南省文山市金石路文新小区C区一巷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文山州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662621658C,住址云南省文山市环城南路与开化南路交叉处恒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猛,执行董事。
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对文山州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云26财保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文山州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15000000元的财产,并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对文山州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富滇银行文山砚山支行的86×××04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15000000元。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文山州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15000000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何英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