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文山州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6财保1号
申请人: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5551488696,住址文山市金石路文新小区C区一巷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文山州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662621658C,住址文山市环城南路与开化南路交叉处恒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猛,执行董事。
申请人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文山州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某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5301007049900200000021)对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以价值人民币15000000元为限额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文山州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15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