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文山州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6民初8号
原告: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金石路文新小区C区一巷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州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环城南路与开化南路交叉处恒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猛。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山州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何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普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