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8075号之一
申请人: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两淮北关新城A区A1#楼0103室。
法定代表人:乔恒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兆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周山镇中奎路。
法定代表人:周春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03日作出(2020)皖1302民初807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苏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合计1,40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汇金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大山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400,000元,本院依法冻结大山公司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西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淮江支行、交通银行宿州分行营业部存款合计180,741.4元和分别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营业部存款99.77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支付账号内存款5,043.1元,2020年09月11日,大山公司向交通银行宿州分行营业部汇入存款1,600,000元,该银行存款余额足以符合汇金公司请求冻结银行存款的金额,为此,无需继续冻结大山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和***在金融机构存款、财付通支付公司存款,应依法予以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分别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西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淮江支行的存款1,400,000元的冻结和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营业部存款1,400,000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账号存款5,043.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待确定责任后再决定由何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浩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