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5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周山镇中奎路。
法定代表人:姜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露,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两淮北关新城A区A1#楼0103室。
法定代表人:乔恒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兆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8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80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昊彧
审判员  杨俊举
审判员  李 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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