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1472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天(系原告***儿子),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江苏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周山镇中奎路。
法定代表人:居春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华夏世贸北楼2710室。
法定代表人:张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银鹰
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
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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