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02民初8075号之二
申请人: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两淮北关新城A区A1#楼0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周山镇中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03日作出(2020)皖1302民初8075号,冻结被申请人大山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被保全人大山公司于2020年09月11日向本院提供宿州市汉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花园××道××号安粮中心S4幢办604房屋,不动产权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号。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宿州市汉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花园××道××号安粮中心S4幢办604房屋,不动产权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号,期限为三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苏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宿州分行营业部账号:5773********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待确定责任后再决定由何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