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海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21民初375号
原告:北京中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31号2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5649078718。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海西分公司,住所青海省德令哈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105133295。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原告北京中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海西分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北京中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中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