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627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2月26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农村居民,住叙永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4月13日出生,四川省双流县人,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双流县,暂住镇雄县。
被执行人镇雄县集英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714016X。
住所地: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南广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与**、镇雄县集英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云06民终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镇雄县集英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镇雄县集英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及其妻刘叶所位于镇雄县××办事处新村社区***廉租房片区41、52幢侧(南城丽景201室)房屋一套,拍卖价款为人民币584969元,本院执行涉及被执行人**、刘叶的系列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案款人民币363522.47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镇雄县集英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雄南广路支行开设有24038601040001118账户,有银行存款人民币26233.21元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9月19日裁定对该款予以划拨。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镇雄县集英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虽登记有土地性质为集体的农村散居房屋和个人所有的车辆,但该财产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本案的执行情况,并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7)云0627执23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高莹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