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322执1525号
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川13民终19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9752.98元,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山区人民法院冻结的案款38000元,被执行人***又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案款专户主动支付剩余案款2248.98元,现本院已将案款39752.98元及时支付至申请人指定的账户上,剩余案款496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用。现申请人已收到该案款,至此,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