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蜀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华昂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1民初389号
原告:四川蜀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MTRT7J。
法定代表人:冯善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谢旭,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毕昂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5号15-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6578635E。
法定代表人:祁剑,该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蜀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昂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蜀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蜀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4元,减半收取计1942元,由原告四川蜀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亚林
人民陪审员  舒从芬
人民陪审员  皮劲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刘红君
书 记 员  申 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