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诚派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4015号

原告:诚派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高新区惠达路6号北斗大厦2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瑞春,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杨靖。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劲浩,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观溪路6号1幢。

法定代表人:邢华义。

被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高新开发区星火路9号B座112室。

法定代表人:沈萌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健,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生,公司员工,住南京市下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家,男,汉族,1978年12月6日生,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诚派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对因涉案淹水事故受损的五台电脑的损坏发生时间、成因及残值进行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鉴定,并于次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诚派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诚派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诚派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晖

审 判 员  俞昌盛

审 判 员  张 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维凤

书 记 员  徐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