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执1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恒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林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春扣,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主要负责人:黄金保。
被执行人: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邢华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恒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9)苏05民终773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的(2018)苏0591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本诉被告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苏州市恒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57266.99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257266.99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本诉原告苏州市恒祥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本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6302元,由苏州市恒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02元,由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该款项已由苏州市恒祥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本院予以退还。反诉受理费11666元,由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负担。鉴定费50000元,由苏州市恒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由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负担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本案主要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无人签收,邮件被退回本院,而被执行人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邮件已由他人签收。
因二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0年4月22日、9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保险、人民银行的开户、工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人民币2712.16元,被执行人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苏A×××××的机动车一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2020年4月22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户籍、工商登记、支付宝购物地址、出入境、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执行中,本院先后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个(冻结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3日),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自2020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8日),银行账户2个(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自2020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8日),已划拨银行存款人民币2712.16元,已用于缴纳本案部分执行费。
5、2020年4月27日,本院委托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赴南京市不动产档案馆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状况,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2020年4月27日,本院委托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赴南京市车辆管理所以登记方式轮候查封上述机动车(查封期限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分。
7、2020年7月29日,本院赴被执行人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发现其住所地已无人在此经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8、2020年8月18日,本院通知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318717.37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8月19日。
9、2020年7月20日,因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在执行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查询到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其他法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已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1、2020年9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14105.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14105.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 军
审判员 黄延杰
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