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5607号
原告:***,女,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马鞍山中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3840106J。
法定代表人:杜红兵。
被告: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观溪路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62144377W。
法定代表人:邢华义。
原告***、***与被告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并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艳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