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5921号
原告:**,男,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玉,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媛,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62144377W,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观溪路6号1幢。
法定代表人:邢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华,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25299526XJ,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玉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庭初,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韦 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前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