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凯润装饰有限公司

扬州凯润装饰有限公司与泗洪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24执6190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凯润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93849943U,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7762427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依据(2016)苏1324民初2593号民事调解书,***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扬州凯润装饰有限公司506024.8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85元。经扬州凯润装饰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12月19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2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和世纪城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苏N×××××小型汽车,另案查封了***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佳和御园2幢1001、1002、1003、1004、1005、1006、1007、1008、1101、1102、1103、1104、1106、1108、202、204、206、208、306、701、702、703、704、705、706、707、708、801、802、803、804、805、806、807、808、901、902、903、904、905、906、907、908室,8幢1101、1202、1401、1604、1801、202、203、204、205、302、303、304、402、404、405、502、503、603、604、605、704、705、802、803、804、805、902、903室,16幢1704、1804、1904、2004、2104、2204、2304、2404、2504室,17幢1304、1401、1501、1504、201、202、203、204、301、302、303、401、402、403、404、502、503、504、602、603、604、701、702、703、704、801、802、803、804、901、902、903、904室,31幢1104、1702、1703、1705、1802、1806、1805、1902、1903、1905、2002、2003、2005、2006、2102、2105、2201、2202、2206、2306、2401、2501室房产,上述财产申请人暂不要求查封,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卢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