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民申2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KGY-YF-G-11.22号地块传感网大学科技园兴业楼A栋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0893711573。
法定代表人:郑朝旗,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南京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686703738J。
法定代表人:裴威,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8)豫1503民初4290号已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判决确有错误。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与诉讼证据和查明事实相矛盾,一审判决认定结欠工程款733984元,预确认证据和查明事实不符。二、一审法院未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所作认定无任何依据。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撤回理由为:再审申请阶段,被申请人已承诺放弃工程款169784元(733984元-564200元),故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刚
审 判 员  冯卫疆
审 判 员  李 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向
书 记 员  张中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