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庄彬、南京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1民初1512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剑,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庄彬,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告:南京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686703738J,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4幢305室。
法定代表人:裴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勇,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中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677021866,住所地东台经济开发区纬九路。
法定代表人:杨洪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军,男,该公司安全环保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亮,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宏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MA1NQ4P60A,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纬九路北(东台中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经营性用房内)。
法定代表人:黄化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子扬,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庄彬、南京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台中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东台市宏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为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