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西克麦哈克(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6民初107号
原告:***哈克(北京)仪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4705169M,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长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磊,广东华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哈克(北京)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哈克(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哈克(北京)仪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原告在立案时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克(北京)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鹿海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斯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