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新能凤凰(滕州)能源有限公司与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民初365号
原告:新能凤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
法定代表人:于建潮,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曼,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英,女,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联系人:张如宝,律师。
原告新能凤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新能凤凰(**)能源有限公司诉称,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锅炉烟气氨法脱硫装置技改工程合同》已于2018年9月17日依法解除;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298.8万元及利息;依法判令被告拆除技改工程范围内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他附属设施,并承担拆除和运输费用;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8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2年1月,原告和被告签订《锅炉烟气氨法脱硫装置技改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对原告锅炉烟气氨法脱硫装置进行系统技术改造,承包方式为设计、采购、施工、系统调试及性能考核总承包。工程于2012年2月在**市木石镇新能凤凰(**)能源有限公司厂区内开工建设,2012年5月施工完毕具备试车条件,调试过程中,装置多次出现故障停止运行,调试结果不合格。2012年9月,被告按照原告要求对技改工程实施整改,整改结束后再次进行调试,但仍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未经过合同约定的168小时性能考核,亦未通过环保监测验收,最新地图技改工程失败。此次整改未果后,被告离开原告现场,从此再未过问装置情况。2017年2月,原告向被告发送函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被告未回复,拒绝采取措施处理技改工程质量问题。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8)苏0106破申字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苏0106破4号决定书,指定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担保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能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故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锅炉烟气氨法脱硫装置技改工程合同》已于2018年9月17日依法解除。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利用氨法脱硫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同时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为弥补损失,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裁判。
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的(2018)苏0106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书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绪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