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海湾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3民初7457号
原告:青岛海湾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四流北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16357742E。
法定代表人:尹小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宗辉,山东天正平(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5号2幢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84970226。
法定代表人:刘新亚,董事长。
第三人: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新河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晋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577479299。
负责人:赵秀平,董事长。
原告青岛海湾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建明独任审判,依法进行了审理。
李华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增加的工程费23427858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98400元;3、判令被告开具708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第三人和被告签订二份设备装置总承办合同,并进行了施工。2017年8月22日原告、被告、第三人签订三方协议书,将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后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出现违约,请求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中查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8)苏0106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受理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苏0106破4号决定书,指定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2019年11月29日发布公告,定于2020年1月10日前进行债权申报,并定于2020年1月16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诉来我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之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该案应当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建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梁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