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阜阳市振海机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执2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振海机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南路59号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56804527K(1-1)。
法定代表人:袁振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5号2幢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84970226。
法定代表人:刘新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振海机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魏 军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