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8497022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
法定代表人:刘新亚,董事长。
关于***与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6民初5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内容为:“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工资46812.5元。该款直接付至原告***银行账户(户名:***,账号:62×××71,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已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现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人联系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无实际到位金额。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池仲旺
审判员  齐晓东
审判员  张同德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天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