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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山东大拇指喷雾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06执138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拇指喷雾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91509857T,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机构代码:75849702-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拇指喷雾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亿昌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06民初9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确定:“一、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大拇指喷雾设备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1500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1500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大拇指喷雾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37.5元,保全费1595元,共计4232.5元,由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和亿昌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和亿昌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涉执行案件较多,案号为(2018)苏0106执40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江苏能源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和亿昌公司进行破产,经审查后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其他债权人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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